财政部: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赋予部分境外入区货物免税政策
2月29日,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介绍《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》相关情况。会上,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王洪林介绍,商务合作区可在适用综合保税区现有税收政策基础上,叠加部分货物进口免税政策以及人员便利化措施,涉及免税、保税、退税等税收政策,主要包括五个方面。
一是赋予部分境外入区货物免税政策。为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,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、仪器等进口实行清单管理,按程序报批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,清单外商品照章征税。免税货物清单将根据商务合作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,满足建设运营需要,释放政策红利。
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入区货物实施保税政策。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,对从境外入区的其他货物予以保税。
三是对境内区外入区的部分货物实行退税。对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实行分类管理,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、仪器,符合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条件的,可按现行综合保税区政策规定退税。同时,政策规定从境内区外采购的其他货物入区照章征税,可适用现行留抵退税政策。
四是区内消费照章征税。政策设计注重风险防控,对区内配套商业服务企业,从境外进口的货物(含区内采购的保税货物),须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在区内销售,并缴纳国内环节税。
五是便利人员进出。对境外人员携带自用、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,境外人员可在区内提前办理出境行李物品的离境退税等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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